尚書王準之議:「昔為山陰令,士人在伍,謂之押符。 同伍有愆,得不及坐,士人有罪,符伍糾之。 此非士庶殊制,實使即刑當罪耳。 夫束修之冑,與小人隔絶,防檢無方,宜及不逞之士,事接群細,既同符伍,故使糾之。 于時行此,非唯一處。 左丞議奴客與鄰伍相關,可得檢察,符中有犯,使及刑坐。 即事而求,有乖實理。 有奴客者,類多使役,東西分散,住家者少。 其有停者,左右驅馳,動止所須,出門甚寡,典計者在家十無其一。 奴客坐伍,濫刑必眾,恐非立法當罪本旨。 右丞議士人犯偷,不及大闢者,宥補兵。 雖欲弘士,懼無以懲邪。 乘理則君子,違之則小人。 制嚴於上,猶冒犯之,以其宥科,犯者或眾。 使畏法革心,乃所以大宥也。 且士庶異制,意所不同。 」 殿中郎謝元議謂:「事必先正其本,然後其末可理。 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,而所以檢小人邪?可使受檢于小人邪?士犯坐奴,是士庶天隔,則士無弘庶之由,以不知而押之於伍,則是受檢于小人也。 然則小人有罪,士人無事,仆隷何罪,而令坐之。 若以實相交關,貴其聞察,則意有未因。 何者?名實殊章,公私異令,奴不押符,是無名也。 民乏資財,是私賤也,以私賤無名之人,豫公家有實之任,公私混淆,名實非允。 由此而言,謂不宜坐。 還從其主,於事為宜。 無奴之士,不在此例。 若士人本檢小人,則小人有過,已應獲罪,而其奴則義歸戮仆,然則無奴之士,未合宴安,使之輸贖,於事非謬。 二科所附,惟制之本耳。 此自是辨章二本,欲使各從其分。 至于求之管見,宜附前科,區別士庶,于義為美。 盜制,按左丞議,士人既終不為兵革,幸可同寬宥之惠;不必依舊律,于議咸允。 」 吏部郎何尚之議:「按孔右丞議,士人坐符伍為罪,有奴罪奴,無奴輸贖。 既許士庶緬隔,則聞察自難,不宜以難知之事,定以必知之法。 夫有奴不賢,無奴不必不賢。 今多僮者傲然于王憲,無仆者怵迫于時網,是為恩之所沾,恆在程、卓;法之所設,必加顏、原,求之鄙懷,竊所未愜。 謝殿中謂奴不隨主,于名分不明,誠是有理。 然奴僕實與閭裡相關,今都不問,恐有所失。 意同左丞議。 」 弘議曰:「尋律令既不分別士庶,又士人坐同伍罹謫者,無處無之,多為時恩所宥,故不盡親謫耳。 吳及義興適有許、陸之徒,以同符合給,二千石論啟丹書。 己未間,會稽士人云十數年前,亦有四族坐此被責,以時恩獲停。 而王尚書雲人舊無同伍坐,所未之解。 恐蒞任之日,偶不值此事故邪。 聖明禦世,士人誠不憂至苦,然要須臨事論通,上干天聽為紛擾,不如近為定科,使輕重有節也。 又尋甲符制,蠲士人不傳符耳,令史復除,亦得如之。 共相押領,有違糾列,了無等衰,非許士人閭裡之外也。 諸議雲士庶緬絶,不相參知,則士人犯法,庶民得不知。 若庶民不許不知,何許士人不知。 小民自非超然簡獨,永絶塵秕者,比門接棟,小以為意,終自聞知,不必須日夕來往也。 右丞百司之言,粗是其況。 如衰陵士人,實與裡巷關接,相知情狀,乃當於冠帶小民。 今謂之士人,便無小人之坐;署為小民,輒受士人之罰。 於情於法,不其頗歟?且都令不及士流,士流為輕,則小人令使征預其罰,便事至相糾,閭伍之防,亦為不同。 謂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謫耳,罪其奴客,庸何傷邪?無奴客,可令輸贖,又或無奴僮為眾所明者,官長二千石便當親臨列上,依事遣判。 又主偷五匹、常偷四十匹,謂應見優量者,實以小吏無知,臨財易昧,或由疏慢,事蹈重科,求之於心,常有可愍,故欲小進匹數,寬其性命耳。 至于官長以上,荷蒙祿榮,付以局任,當正己明憲,檢下防非,而親犯科律,亂法冒利,五匹乃已為弘矣。 士人無私相偷四十匹理,就使至此,致以明罰,固其宜耳,並何容復加哀矜。 且此輩士人,可殺不可謫,有如諸論,本意自不在此也。 近聞之道路,聊欲共論,不呼乃爾難精。 既眾議糾紛,將不如其已。 若呼不應停寢,謂宜集議奏聞,決之聖旨。 」太祖詔:「衛軍議為允。 」 弘又上言:「舊制,民年十三半役,十六全役。 當以十三以上,能自營私及公,故以充役。 而考之見事,猶或未盡。 體有強弱,不皆稱年。 且在家自隨,力所能堪,不容過苦。 移之公役,動有定科,循吏隱恤,可無其患,庸宰守常,已有勤劇,況值苛政,豈可稱言。 乃有務在豐役,增進年齒,孤遠貧弱,其敝尤深。 至令依寄無所,生死靡告,一身之切,逃竄求免,家人遠計,胎孕不育,巧避羅憲,實亦由之。 今皇化惟新,四方無事,役召之宜,應存乎消息。 十五至十六,宜為半,十七為全。 」從之。 第267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大作家 wreador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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