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火葬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,自宋時已有之。 《宋史》:「紹興二十六年,監登聞鼓院范同言:『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,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,死則潘而捐棄之。 國朝著令,貧無葬地者,許以官地安葬。 河東地狹人眾,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。 韓琦鎮并州,以官錢市田數頃,給民安葬,至今為美談,然則承流宣化,使民不畔于禮法,正守臣之職也。 事關風化,理宜禁止,仍飭守臣措置荒閒之地,使貧民得以收葬。 』從之。 」“景定二年,黃震為吳縣尉,乞免再起化人亭。 狀曰:『照對本司久例,有行香寺曰通濟,在城外西南一里。 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十間以罔利,合城愚民悉為所誘,親死即舉而付之烈焰,餘骸不化,則又舉而投之深淵。 哀哉,斯人何辜,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?震久切痛心,以人微位下,欲言未發。 乃五月六日夜,鳳雷驟至,獨盡撤其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。 意者穢氣彰聞,冤魂共訴,皇天震怒,為絶此根。 越明日,據寺僧發覺,陳狀,為之備申使府,蓋亦幸此亭之壞耳。 案吏何人,敢受寺僧之囑,行下本司,勒令監造!震竊謂此亭為焚人之親設也,人之焚其親,不孝之大者也,此亭其可再也哉。 謹案,古者小斂、大斂以至殯葬,皆僻踴,為遷其親之屍而動之也,況可得而火之邪?舉其屍而界之火,慘虐之極,無復人道,雖量尤作五虐之法,商紂為炮烙之刑,皆施之於生前,未至戮之於死後也。 展禽謂夏父弗忌必有殃,既葬,焚煙徹于上,或者天實災之,然謂之殃,則凶可知也。 楚子期欲焚麇之師,子西戒不可,雖敵人之屍猶有所不忍也。 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,焚之於平莊之上,殆自古以來所無之事。 田單守即墨之孤邑,積五年,思出萬死一生之計以激其民,故襲用其毒,誤燕人掘齊墓,燒死人,齊人望之涕位,怒十倍,而齊破燕矣。 然則焚其先人之屍,為子孫者所痛憤,而不自愛其身,故田單思之五年,出此詭計以誤敵也。 尉倫在粵,聞漢掘燒其先人塚,陸賈明其不然,與之要約,亦曰:‘反則掘燒王先人塚耳。 』舉至不可聞之事以相恐,非忍為之也。 尹齊為淮揚都尉,所誅甚多,及死,仇家欲燒其屍,屍亡去歸葬,說者謂其屍飛去。 夫欲燒其屍,仇之深也;欲燒之而屍亡,是死而有靈,猶知燒之可畏也。 漢廣川王去淫虐無道,其姬昭信共殺幸姬王昭平、王地徐及從婢三人,後昭信病,夢昭平等,乃掘其屍,皆燒為灰,去與昭信旋亦誅死。 王莽作焚如之刑,燒陳良等,亦遂誅滅。 東海王越亂晉,石勒剖其棺,焚其屍,曰:『亂天下者,此人也,吾為天下報之!』夫越之惡固宜至此,亦石勒之酷而忍為此也。 王敦叛逆,有司出其屍于瘞,焚其衣冠斬之,所焚猶衣冠耳。 惟蘇峻以反誅,焚其骨。 楊元感反,隋亦掘其父素塚,焚其骸骨,慘虐之門既開,因以施之極惡之人,然非治世法也。 隋為仁壽宮,役夫死道上,楊素焚之,上聞之,不悅。 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,則痛莫甚于焚人者矣。 蔣元暉瀆亂宮闈,朱全忠殺而焚之,一死不足以盡其罪也。 然殺之者常刑,焚之者非法,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,況可施之父母骨肉乎!世之施此于父母骨肉者,又往往拾其遺燼而棄之水,則宋誅太子劭、逆黨王鸚鵡、嚴道育,既焚而揚灰於河之故智也,慘益甚矣!而或者乃以焚人為佛法,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。 今之焚者戒火邪?人火邪?自焚邪?其子孫邪?佛者外國之法,今吾所處中國邪?外國邪?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。 今通濟寺僧焚人之親以罔利,傷風敗俗,莫此為甚。 天幸廢之,何可興之?慾望台慈矜生民之無知,念死者之何罪,備榜通濟寺,風雷已壞之,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。 其于哀死慎終,實非小補。 然自宋以來,此風日盛,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,而地窄人多,不能遍葬,相率焚燒,名日火葬,習以成俗。 謂宜每裡給空地若干為義塚,以待貧民之葬,除其租稅。 而更為之嚴禁,焚其親者,以不孝罪之。 庶乎禮教可興,民俗可厚也。 ”嗚呼!古人于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,故于重也埋之,于杖也斷而棄之,況敢焚及于屍柩乎?茶毗之教始於沙門,塞外之風被于華夏,辛有之適伊川,其亦預見之矣。 為國以禮,後王其念之哉! 宋以禮教立國,而不能革火葬之俗,于其亡也,乃有楊璉真伽之事。 漏澤園之設起於蔡京,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法。 第124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大作家 wreador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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