賀琛,字國寶,會稽山陰人也。 伯父蒨,步兵校尉,為世碩儒。 琛幼,蒨授其經業,一聞便通義理。 蒨異之,常曰:「此兒當以明經致貴。 」蒨卒後,琛家貧,常往還諸暨,販粟以自給。 閒則習業,尤精《三禮》。 初,蒨于鄉裡聚徒教授,至是又依琛焉。 普通中,刺史臨川王闢為祭酒從事史。 琛始出都,高祖聞其學術,召見文德殿,與語悅之,謂仆射徐勉曰:「琛殊有世業。 」仍補王國侍郎,俄兼太學博士,稍遷中衛參軍事、尚書通事舍人,參禮儀事。 累遷通直正員郎,舍人如故。 又征西鄱陽王中錄事,兼尚書左丞,滿歲為真。 詔琛撰《新謚法》,至今施用。 時皇太子議,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嫁女。 琛駁之曰: 令旨以「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,不得自冠自嫁。 」推以《記》文,竊猶致惑。 案嫁冠之禮,本是父之所成,無父之人,乃可自冠。 故稱大功小功,並以冠子嫁子為文;非關惟得為子,己身不得也。 小功之末,既得自嫁娶,而亦云「冠子娶婦」,其義益明。 故先列二服,每明冠子嫁子,結于後句,方顯自娶之義。 既明小功自娶,即知大功自冠矣,蓋是約言而見旨。 若謂緣父服大功,子服小功,小功服輕,故得為子冠嫁,大功服重,故不得自嫁自冠者,則小功之末,非明父子服殊,不應復雲「冠子嫁子」也。 若謂小功之文言己可娶,大功之文不言己冠,故知身有大功,不得自行嘉禮,但得為子冠嫁。 竊謂有服不行嘉禮,本為吉凶不可相干。 子雖小功之末,可得行冠嫁,猶應須父得為其冠嫁。 若父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,是于吉凶禮無礙;吉凶禮無礙,豈不得自冠自嫁?若自冠自嫁於事有礙,則冠子嫁子寧獨可通?今許其冠子而塞其自冠,是琛之所惑也。 又令旨推「下殤小功不可娶婦,則降服大功亦不得為子冠嫁」。 伏尋此旨,若謂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,則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自娶,是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。 《記》文應雲降服則不可,寧得惟稱下殤?今不言降服,的舉下殤,實有其義。 夫出嫁出後,或有再降,出後之身,于本姊妹降為大功;若是大夫服士,又以尊降,則成小功。 其于冠嫁,義無以異。 所以然者,出嫁則有受我,出後則有傳重,並欲薄于此而厚于彼,此服雖降,彼服則隆。 昔實期親,雖再降猶依小功之禮,可冠可嫁。 若夫期降大功,大功降為小功,止是一等,降殺有倫,服末嫁冠,故無有異。 惟下殤之服,特明不娶之義者,蓋緣以幼稚之故。 夭喪情深,既無受厚佗姓,又異傳重彼宗,嫌其年稚服輕,頓成殺略,故特明不娶,以示本重之恩。 是以凡厥降服,冠嫁不殊;惟在下殤,乃明不娶。 其義若此,則不得言大功之降服,皆不可冠嫁也。 且《記》雲「下殤小功」,言下殤則不得通於中上,語小功則不得兼于大功。 若實大小功降服皆不冠嫁,上中二殤亦不冠嫁者,《記》不得直雲「下殤小功則不可」。 恐非文意。 此又琛之所疑也。 遂從琛議。 遷員外散騎常侍。 舊尚書南坐,無貂;貂自琛始也。 頃之,遷御史中丞,參禮儀事如先。 琛家產既豊,買主第為宅,為有司所奏,坐免官。 俄復為尚書左丞,遷給事黃門侍郎,兼國子博士,未拜,改為通直散騎常侍,領尚書左丞,並參禮儀事。 琛前後居職,凡郊廟諸儀,多所創定。 每見高祖,與語常移晷刻,故省中為之語曰:「上殿不下有賀雅。 」琛容止都雅,故時人呼之。 遷散騎常侍,參禮儀如故。 是時,高祖任職者,皆緣飾奸諂,深害時政,琛遂啟陳事條封奏曰: 臣荷拔擢之恩,曾不能效一職;居獻納之任,又不能薦一言。 竊聞「慈父不愛無益之子,明君不畜無益之臣」,臣所以當食廢飧,中宵而嘆息也。 輒言時事,列之於後。 非謂謀猷,寧雲啟沃。 獨緘胸臆,不語妻子。 辭無粉飾,削槁則焚。 脫得聽覽,試加省鑒。 如不允合,亮其戇愚。 其一事曰:今北邊稽服,戈甲解息,政是生聚教訓之時,而天下戶口減落,誠當今之急務。 雖是處雕流,而關外彌甚,郡不堪州之控總,縣不堪郡之裒削,更相呼擾,莫得治其政術,惟以應赴徵斂為事。 百姓不能堪命,各事流移,或依于大姓,或聚于屯封,蓋不獲已而竄亡,非樂之也。 國家于關外賦稅蓋微,乃至年常租課,動致逋積,而民失安居,寧非牧守之過?東境戶口空虛,皆由使命繁數。 夫犬不夜吠,故民得安居。 今大邦大縣,舟舸銜命者,非惟十數;復窮幽之鄉,極遠之邑,亦皆必至。 每有一使,屬所搔擾;況復煩擾積理,深為民害。 駑困邑宰,則拱手聽其漁獵;桀黠長吏,又因之而為貪殘。 縱有廉平,郡猶掣肘。 故邑宰懷印,類無考績,細民棄業,流冗者多,雖年降復業之詔,屢下蠲賦之恩,而終不得反其居也。 第119頁完,請繼續下一頁。喜歡 大作家 wreador.com 作品,請記得按讚、收藏及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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