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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陽明全集    275


作者:王陽明
頁數:275 / 462
類別:古典散文

 

作者:王陽明 / 第1頁 / 共326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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朗讀: 
臣父以一甲進士,授官翰林院修撰,歷升春坊論德,翰林院學士,詹事府少詹事,禮部侍郎,南京吏部尚書。其間充經筵官,經筵講官,日講官,又選充東宮輔導官,東宮講讀官,與修《憲廟實錄》及《大明會典》、《通監纂要》等書。積勞久而被遇深矣。故事侍從日講輔導等官,身沒之後,類得優以殊恩,榮以美謚。

而臣父獨以無實之謗,不附權奸之義,生被誣抑,而沒有餘恥,此臣之所以割心痛骨,不得不從陛下而求一表暴者也。

夫人子之孝,莫大於顯親;其不孝亦莫大於辱親。臣以犬馬微勞,躐致卿位。故事在卿佐之列者,親沒之後,皆得為之乞請恩典。臣今未敢有所陳乞以求顯其親,而反以無實之詬辱其親于身沒之後,不孝之罪,復何以自立於天地間乎!此臣之所尤割心痛骨,不得不從陛下而求一表暴者也。

臣自去歲乞恩便道歸省,陛下垂憫烏鳥,且念臣父系侍從舊臣,特推非常之恩,賜之存問。臣父先於正德九年嘗蒙朝廷推恩進階,臣伏睹制詞有云:「直道見沮于權奸,晚節遂安於靜退。」則當時先帝固已洞知臣父之枉矣。臣又伏睹陛下即位詔書,內開:「自弘治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以後,大小官員有因忠直諫諍,及守正被害去任等項,各該衙門備查奏請,大臣量進階級,並與應得恩蔭。



  
」臣父以守正觸怒逆瑾,無故被害去任,此固恩詔之所憫錄,正在量進階級之列。臣父既恥于自陳,而有司又未為奏請,乃今身沒之後,而反猶以為詬,臣竊自傷痛其無以自明也。臣父中遭屈抑,晚遇聖明,庶幾沐浴恩澤,以一雪其拂鬱。而忽復逝矣,豈不痛哉!今又反以為辱,豈不冤哉!

臣又查得先年吏部尚書馬文升、屠滽等,皆嘗屢被論劾,其後朝廷推原其事,卒賜之以贈謚。臣父才猷雖或不逮于二臣,而無故被誣,實有深于二臣者。惟陛下矜而察之。臣以功微賞重,深憂覆敗,方爾冒死辭免封爵,前後恩典,已懼不克勝荷。

故于臣父之沒,斷已不敢更有乞請。乃不意蒙此誣辱,臣又安能含羞飲泣,不為臣父一致其辯乎?

夫人臣之於國也,主辱則臣死;子之於父也,亦然。今臣父辱矣,臣何以生為哉!


  

夫朝廷恩典,所以報有功而彰有德,豈下臣所敢幸乞。顧臣父被無實之恥于身後,陛下不為一明其事,自此播之天下,傳之後代,孝子慈孫,將有所不能改,而臣父之目不瞑于地下矣,豈不冤哉!

夫飾非以欺其上者,不忠;矯辭以誣于世者,無恥;不忠無恥,亦所以為不孝。若使臣父果有纖毫可愧於心,而臣乃為之文飾矯誣以欺陛下,以罔天下後世,縱幸逃于國憲,天地鬼神實臨殛之。臣雖庸劣之甚,不忠無恥之事,義不忍為也。惟陛下哀而察之。

臣不勝含哀抱痛,戰慄惶懼,激切控籲之至,謹具本令舍人王宗海代賫奏聞,伏候敕旨。

辨誅遺奸正大法以清朝列蔬

丁憂南京兵部尚書臣王某謹奏,為誅遺奸,正大法,以清朝列事。

嘉靖元年十月初十等日,準南京兵部咨,準都察院咨,該巡按廣西監察御史張鉞奏,為前事,題奉聖旨是:「這所劾張子麟事情,還著王守仁、伍希儒、伍文定看了,上緊開具明白,奏來定奪,欽此。」又準該部咨,準都察院咨,該丁憂刑部尚書張子麟奏,為辨污枉,清名節,以雪大冤事,題奉聖旨是:「張子麟所奏事情,著王守仁等一併看了來說,欽此。」俱欽遵外,方在衰絰之中,憂病哀苦,神思荒憒,一切世務,悉已昏迷恍惚,奉命震悚。旋復追惟,臣先正德十四年六月初六日,奉敕前往福建查處聚眾謀反等事。

本月十五日,行至豐城地方,適遇寧藩之變,倉卒脫身,誓死討賊。十八日回至吉安,督同知府伍文定等起兵。七月二十日,引兵收復南昌。二十三日,宸濠還救。

二十六日,宸濠就擒。其時餘黨尚有未盡,百務業集,臣因先令各官分兵守視王府各門。至月初五六間,始克率同御史伍希儒、知府伍文定等入府,按視宮殿庫藏諸處。其間未經燒燬者,重加封識,以俟朝命。

已被殘壞者,分令各官逐一整檢。有刑部尚書張子麟啟本一封,眾共開視,雲是胡世寧招詞。臣當與各官商說,此等公文書啟之類,皆在宸濠未反數年前事。雖私與交往,不為無罪,而反逆之舉,未必曾與通謀。

況此交通之人,今或多居禁近,分佈聯絡,若存此等形跡,恐彼心懷疑懼,將生意外不測之變。且慮況人因而點綴掇拾,異時根究牽引,奸黨未必能懲,而忠良或反被害。昔人有焚吏民交關文書數千章以安反側之心者,今亦宜從其處,以息禍端。遂議與各官公同燒燬。

後奉刑部題奉欽依:「原搜簿籍,既未送官封記收掌,又事發日久,別生事端,委的真偽難辨,無憑查考。著原搜獲之人盡行燒燬,欽此。」欽遵外,臣等莫不仰嘆聖主包含覆幬之量,範圍曲成之仁,可謂思深而慮遠也已。以是臣等不復為言,且謂朝廷于此等事既已一概宥略,與天下洗滌更始矣。

今御史張鉞風聞其事,復有論列,是亦防閒為臣之大義,效忠於陛下之心也。尚書張子麟力辯其事,而都察院覆奏,以為世寧之獄,悉由該院,與張子麟無干,則誠亦曖昧難明之跡。今臣等亦不過據事直言其實耳,豈能別有所查訪。然以臣愚度之,嘗聞昔年宸濠奸黨,為之經營佈置於外,往往亦有詐為他人書啟,歸以欺濠而罔利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