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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東坡集 下    147


作者:蘇東坡
頁數:147 / 463
類別:古典詩

 

作者:蘇東坡 / 第1頁 / 共326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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朗讀: 
元豐八年十二月□日,朝奉郎禮部郎中蘇軾狀奏。臣竊見先帝初行役法,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,以備災傷,而有司奉行過當,通計天下乃及十四五。然行之幾十六七年,常積而不用,至三千餘萬貫石。先帝聖意固自有在,而愚民無知,因謂朝廷以免役為名,實欲重斂,斯言流聞,不可以示天下後世。臣謂此錢本出民力,理當還為民用。不幸先帝升遐,聖意所欲行者,民不知也。徒見其積,未見其散。此乃今日太皇太后陛下、皇帝陛下所當追探其意,還於役法中散之,以塞愚民無知之詞,以興長世無窮之利。

臣伏見熙寧中嘗行給田募役法,其法亦系官田,如退攤戶絶沒納之類。及用寬剩錢買民田,以募役人,大略如邊郡弓箭手。臣知密州,親行其法,先募弓手,民甚便之。曾未半年,此法復罷。臣聞之道路,本出先帝聖意,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,且利寬剩錢以為它用,故更相駁難,遂不果行。臣謂此法行之,蓋有五利。朝廷若依舊行免役法,則每募一名,省得一名僱錢,因積所省,益買益募,要之數年,僱錢無幾,則役錢可以大減。若行差役法,則每募一名,省得一名色役,色役既減,農民自寬,其利一也。應募之民,正與弓箭手無異,舉家衣食,出於官田,平時重犯法,緩急不逃亡,其利二也。今者穀賤傷農,農民賣田,常苦不售。若官與買,則田谷皆重,農可小紓,其利三也。錢積于官,常苦幣重,若散以買田,則貨幣稍均,其利四也。此法既行,民享其利,追悟先帝所以取寬剩錢者,凡以為我用耳,疑謗消釋,恩德顯白,其利五也。獨有二弊,貪吏狡胥,與民為奸,以瘠薄田中官,僱一浮浪人暫出應役,一年半歲,即棄而走,此一弊也。愚民寡慮,見利忘患,聞官中買田募役,即爭以田中官,以身充役,業不離主,既初無所失,而驟得官錢,必爭為之,充役之後,永無休歇,患及子孫,此二弊也。但當設法以防二弊,而先帝之法,決不可廢。

今日既欲盡罷寬剩錢,將來無繼,而系官田地,數目不多,見在寬剩錢雖有三千萬貫石,而兵興以來,借支幾半。臣今擘畫,欲于內帑錢帛中,支還兵興以來所借錢斛,復完三千萬貫石,止於河北、河東、陝西被邊三路,行給田募役法,使五七年間役減太半,農民完富,以備緩急,此無窮之利也。今弓箭手有甲馬者,給田二頃半,以軀命償官,且猶可募,則其餘色役,召募不難。臣謂良田二頃,可募一弓手,一頃可募一散從官,則三千萬貫石,可以足用。謹具合行事件,畫一如左。

一、給田募役,更不出租。依舊納兩稅,免支移折變。



  
一、今來雖以一頃二頃為率,若所在田不甚良,即臨時相度,添展畝數,務令召募得行。但役人所獲稍優,則其法堅久不壞。

一、今若立法,便令三路官吏推行,若無賞罰,則官吏不任其責,繆悠滅裂,有名無實。若有賞罰,則官吏有所趨避,或抑勒買田,或召募浮浪,或多買瘠薄,或取辦一時,不顧後患。臣今擘畫,欲選才幹樸厚知州三人,令自闢屬縣令,每路一州,先次推行,令一年中略成倫理,一州既成倫理,一路便可推行,仍委轉運提刑常切提舉。若不切推行,或推行乖方,朝廷覺察,重賜行遣。


  

一、應募役人,大抵多是州縣百姓,所買官田去州縣太遠,即久遠難以召募。欲乞所買田,並限去州若干裡,去縣若干裡。

一、出榜告示百姓。賣田如系所限去州縣裡數內,仍及所定頃畝,或兩戶及三戶相近共及所定頃畝數目亦可。即須先申官令佐,親自相驗,委是良田,方得收買。如官價低小,即聽賣與其餘人戶,不得抑勒。如買瘠薄田,致久遠召募不行,即官吏併科違制分故失定斷,仍不以去官赦降原減。

一、預先具給田頃畝數,出榜召人投名應役。第二等已上人戶,許充弓手,仍依舊條揀選人材。第三等以上,許充散從官。以下色役,更不用保。如第等不及,即召第一等一戶,或第二等兩戶委保。如充役七年內逃亡,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。

一、每買到田,未得交錢,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,方得支錢,仍不得抑勒。

一、賣田入官,須得交業與應募人,不許本戶內人丁承佃充役。

一、募役人。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,即須先勒本戶人丁充役。如無丁,方別召募。

一、應募人交業承佃後,給假半年,令葺理田業。

一、退攤戶絶沒納等,系官田地,今後不許出賣,更不限去州縣裡數,仍以肥瘠高下,品定頃畝,務令召募得行。

一、系官田,若是人戶見佃者,先問見佃人。如無丁可以應募,或自不願充役者,方得別行召募。